浙江:抗癌藥價≥平均降幅的60%可中標
日期: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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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式發布抗癌藥專項集中采購方案,對于已在線交易的產品以交易價格為基礎,按照其降稅幅度(不少于4%)設定參考價,報價低于參考價且報價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的60%,即為擬中標,否則將停止其在線交易資格。報價同時不得高于全國(除廣東、福建、重慶、軍區外)以省級最低價。要求嚴格執行“兩票制”。
今日(10月17日),浙江省衛計委發布通知,將開展抗癌藥專項集采工作,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抗癌藥的專項集中采購工作,實現省藥械采購平臺在線交易,供醫療機構采購使用。
此前(9月25日),浙江省就抗癌藥專項集中采購工作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發布的方案即為定稿。
專項采購范圍和方式
方案明確此抗癌藥專項集中采購的品種范圍,是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降低藥品進口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2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公布的目錄所涉產品。
其中,國家談判產品、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談判產品、按供應緊張藥品目錄管理的品種和已在線交易的低價藥產品等除外。此處與上次征求意見稿略有不同,意見稿中指出2015年國家藥品價格談判,2017年、2018年國家醫保目錄準入談判涉及的藥品及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談判品種等除外。
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按浙江省有關規定執行掛網采購。
采購方式堅持“雙信封”的評審。本次專項集中采購是對我省抗癌藥品采購工作的有效補充,中標產品與目前在線交易產品的采購周期同步。
本次專項采購的藥品需嚴格執行“兩票制”管理要求:
參與本次集中采購投標的主體(即投標企業)必須是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產品的商業公司、進口及港、澳、臺地區產品境內總代理(無境內總代理商的,應為從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權的唯一代理商)可視同生產企業。
已在浙江交易的品種,不同意以參考價供貨或報價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將停止其在線交易資格
已在浙江省在線交易的產品,以在線交易價格(聯動后的價格)為基礎,按照其降稅幅度(不少于4%)設定參考價,報價低于參考價且報價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本次集中采購所有已在我省在線交易投標產品降幅的加權平均值)的60%,報價符合要求的產品,列入擬中標目錄;不同意以參考價供貨或報價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即為非中標產品,停止其在線交易資格。
其中, 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降低藥品進口關稅后,主動申請并已在我省降低了在線交易價格的抗癌藥,可在報價后做相應地抵扣。
不在浙江交易但參加過2014年集采的產品,取當時設定的參考價下降至少7%的價格
不在浙江省在線交易但參加過浙江省2014年藥品集中采購的產品,取當時設定的參考價下降至少7%的價格和按全國(可不包含廣東、福建、重慶和軍區的價格,下同)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或掛網采購最低價(以下簡稱:全國最低價)下降至少10%的價格兩者之低值,作為控制價。報價符合要求的產品,列入擬中標目錄。
此處與原征求意見稿略有不同,原稿表述為:除廣東、福建、重慶、軍區外,定稿中表述為可不包含。
不在浙江交易,也未參加過2014年集采的產品,全國最低價基礎上至少下降10%
不在浙江省在線交易也未參加過浙江省2014年藥品集中采購的產品,按全國最低價下降至少10%的價格,作為控制價。報價符合要求的產品,列入擬中標目錄。
此處與原征求意見稿不同,原稿中表述為:按現全國(除廣東、福建、重慶、軍區外)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或掛網采購最低價下降至少10%的價格為其控制價。
不在浙江交易,也無其他省級價格的,在浙江省零售藥店最低價基礎上下降至少40%
不在浙江省在線交易也無全國最低價的產品, 以2018年1月1日至本采購方案正式公布之日期間,在浙江省藥店零售最低價的基礎上下降至少40%的價格,作為控制價。報價符合要求的產品,列入擬中標目錄。
此處與原征求意見稿不同,原稿中表述為:也無全國(除廣東、福建、重慶、軍區外)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或掛網采購最低價的,在該省藥店零售最低價的基礎上下降至少40%為控制價,報價符合要求的產品,列入擬中標目錄。
同時,正式方案中還明確,全國最低價采集截止時間為2018年5月1日,報價符合要求的產品,是指投標報價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且不得高于2018年10月31日前已存在的全國最低價,包含已產生中標結果待執行的產品。
實行價格聯動,若有不良記錄暫停所有產品在線交易資格
同時,方案還明確,將定期對全國(可不包含廣東、福建、重慶和軍區)藥品集中采購的中標價格進行梳理,實行價格聯動。
投標企業在集中招標和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串標、圍標、蓄意抬高價格或以低于藥品成本價格惡意競爭,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假劣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等,按有關規定納入不良記錄,暫停該企業所有產品在線交易資格。
自暫停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參加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各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品,并中止原簽訂的購銷合同。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