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
日期:2018/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憲法關于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條 醫療衛生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基層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預防為主,中西醫并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共建共享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 第三條 健康是人的基本權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為公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服務。全社會應當共同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公民提供公平享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維護和保障公民健康。重點完善分級診療制度、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全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藥品供應保障制度、綜合監管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協調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制定過程,組織實施促進健康的規劃和行動,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將本地區的公民主要健康指標的改善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接受監督。 第八條 醫療衛生人員是公民健康的守護者,擔負著治病救人的使命。全社會應當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醫療衛生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第十條 國家重視和支持醫學科學研究,鼓勵和推廣醫療衛生適宜技術和醫學研究成果,促進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的提高。 國家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人員不斷改進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技術與服務,開發適合基層和邊遠地區應用的醫療衛生技術。 第十一條 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開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國家扶持和促進邊遠貧困地區開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對外交流合作。 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民的健康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權。 國家和社會依法實現、保護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權。 第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 第十七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鄉居民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公民有獲得健康教育的權利。 公民應當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自身健康素養,加強自我健康管理,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九條 公民有接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應當依法配合政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疾病危害所采取的醫學檢查、隔離治療觀察等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公民在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與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關的事項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有依法自愿參與藥物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它試驗性醫學研究并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護與公民健康有關的個人隱私,確保個人健康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本人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獲取、利用和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受到尊重。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尊嚴。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歧視患有傳染病、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的患者。 第二十三條 公民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如實提供與病情有關的信息,配合診療活動,遵守診療制度,維護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健康權益。 第三章 促進健康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組織居民健康狀況調查和統計,開展體質監測,對健康績效進行評估;國家依照評估結果制定、完善與健康相關的法律、政策和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險因素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針對影響健康的主要問題,組織開展健康危險因素研究,優化綜合防治策略和干預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創建健康城市、衛生城鎮,建設健康社區、健康家庭。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提高國民的健康素養水平。 醫療衛生、教育、宣傳等機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 鼓勵和支持各類媒體發布傳播健康知識。媒體發布健康信息應當科學、準確。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學校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實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科學健身知識、安全知識、急救知識和技能,提高學生的健康行為形成率和主動防病意識,培養學生健康的心理品質。減少中小學生近視眼、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的發生。幼兒園應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與衛生習慣。 幼兒園和學校要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衛生室。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完善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居民營養狀況監測制度,發布膳食指南,實施貧困地區、重點人群營養干預計劃,開展學生、老年人群營養改善行動。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創造有益于健康的環境和條件,根據職工年齡和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空間和時間,設立必要的健康促進場所和設施,保護職工健康。 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健康指導人員,落實健康促進工作。 國家提倡用人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采取宣傳、教育、管理等措施,提高公民對吸煙、飲酒危害的認識,減少對國民健康的危害。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煙草制品包裝應當印制帶有說明煙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四章 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組織與提供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建立由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覆蓋城鄉、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導。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總體布局。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保障區域內公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基礎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醫療資源、健康危險因素、發病率、患病率以及緊急救治需求等情況,制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布局規劃。 醫療衛生機構的條件和配置應當符合醫療衛生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衛生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的非營利性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規劃舉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國家保障公民健康的制度安排,是采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適宜設備提供的急慢性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舉辦機構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立醫療機構應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全體居民享有基本、有效的公共衛生服務,預防疾病的發生,控制影響健康的危險因素,防止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精神障礙等對健康的危害。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針對重點地區、重點疾病和特定人群,確定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針對本地區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險因素,開展專項防控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衛生應急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衛生學調查處置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四十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傳染病監測預警,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控、綜合治理,降低傳染病的危害。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與管理制度,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其危險因素的監測、調查,制定綜合防控干預策略,及時發現高危人群,為患者提供診療、早期干預和隨訪管理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用人單位應當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健康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提高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三條 國家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評估、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服務的有效銜接,加強兒童青少年和殘疾人等重點人群心理健康服務。 第四十四條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承擔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計劃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及相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托現有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大疾病防治中心和醫療中心,建立預防保健與臨床治療的融合機制,承擔全國和區域性疑難重癥診治、攻克重大醫學難題,培養醫學人才。 第四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承擔的職責和提供的服務是: (一)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計劃生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開展健康促進活動; (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服務,接收醫院轉診病人; (三)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病人; (四)收集、分析、報送居民人口和健康基本信息。 國家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基層服務能力。 第四十七條 醫院主要承擔的職責和提供的服務是: (一)疾病診治,以及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和救援; (三)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 (四)醫學教育、醫療衛生人員培訓; (五)醫學科學研究; (六)公共衛生服務。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依法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執業活動順利進行。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成立醫療質量管理專門部門,嚴格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行業標準等有關要求,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加強醫療安全風險防范,優化服務流程,持續改進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公立醫院的舉辦、監督、指導職責,落實公立醫院的自主運營管理權。 公立醫院應當制定章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 第五十條 國家對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分級診療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鼓勵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逐步建立起基層首診、科學轉診的機制,并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需求,整合區域內政府辦醫療衛生服務資源,明晰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建立協同聯動的醫聯體,健全相關管理、運行和考核等機制。 第五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本服務區域內的居民建立健康檔案,根據居民健康狀況和醫療需求,建立服務團隊,與居民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國家制定實施兒童、青少年、婦女、老年人、職業群體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健康工作計劃,加強重點人群健康服務。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院前急救制度,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區組織建立協作機制,為老年人、孤殘兒童提供安全、便捷的醫療和健康育幼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療衛生人員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 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院校醫學教育、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體系,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素質全面的醫療衛生人員隊伍。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國家重視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全科醫生主要承擔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和轉診、康復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服務。 第五十八條 對醫師、護士、藥師等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實行執業準入和資格認證制度。專業衛生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格,進行執業注冊。 第五十九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診療。 第六十條 國家依法維護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第六十一條 國家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體現醫療衛生人員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服務,在教育和培訓、待遇、職稱評定、職業發展和社會榮譽等方面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國家建立對鄉村衛生人員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第六十三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調遣,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對致病、致殘、死亡的參與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工傷或撫恤等相關待遇。 第六章 藥物保障 第六十四條 國家建立藥物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藥物政策,健全藥品監測預警和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制度,統籌協調藥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評價、監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藥安全、有效、可及。 第六十五條 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公布基本藥物目錄,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實行最優惠的報銷政策。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的醫藥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應急需要。 第六十七條 建立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支持臨床急需藥品、兒童專科藥、罕見病用藥、重大疾病防控用藥等藥品的研發、生產,滿足疾病防控和公民多層次、多樣化用藥需求。 第六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強化反壟斷執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藥物價格秩序,保護藥物市場公平競爭。 第六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編制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規劃,促進區域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第七十條 國家實行藥物監測報告制度,定期公布全國范圍藥物生產、使用、費用、安全的監測報告。藥品及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行業組織等應當主動為公民提供相關的使用、安全、質量信息。 第七十一條 國家鼓勵使用中藥飲片、中成藥等傳統藥物,充分發揮其在預防保健、醫療、康復中的作用。 第七章 籌資與支付 第七十二條 公民的醫療衛生與健康需求通過政府、社會、個人多渠道籌措資金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健康指標要求相適應的醫療衛生與健康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所需經費。財政衛生投入主要用于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保障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開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醫療衛生與健康投入績效和評價制度。通過預決算、審計、監督執法、社會監督等方式,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向全體公民提供。 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支付。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范圍、內容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七十六條 國家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醫療慈善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國家逐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籌資和保障水平調整機制。 國家鼓勵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國家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七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協商談判,確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發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方式激勵約束作用,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合理施治,促進患者有序流動,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依據。 第七十九條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醫療衛生服務,發展健康產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章 綜合監督管理 第八十條 國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專業、高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系。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第八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健康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相關職責,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相關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八十三條 國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依法登記、分類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以政府預算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社會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職稱評定、學術地位、等級評審、技術準入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政策。 第八十四條 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機構。 公立醫院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適度控制規模,堅持公益性質。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對外投資。公立醫院不得舉債建設。 第八十五條 國家對醫療衛生技術的應用進行分類管理,對技術難度大、醫療風險高,對服務能力、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有較高要求的醫療技術實行嚴格管理。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的原則,并符合倫理的基本原則。 第八十六條 國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醫療風險基金,完善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國家鼓勵醫療機構和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制度,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療設備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八條 國家推進全民健康信息化和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加快醫療衛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健康醫療大數據采集、存儲、分析和應用的技術標準,運用信息化和大數據促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的普及與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發展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支持探索發展醫療衛生服務新模式、新業態,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遠程醫療,依法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機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行業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的電子證照制度,建立醫療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醫療技術許可情況、執業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發揮醫療衛生行業組織的作用。支持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制訂醫療衛生技術規范,參與醫療衛生評價、評估、評審等工作。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衛生計生監督機構作為醫療衛生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衛生與健康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十二條 發揮公眾、社會組織等對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社會監督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當地醫療衛生事業或人民群眾健康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違反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的; (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公共健康危機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規開展執業活動的; (二)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三)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 (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違法分配營業收入的; (五)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妨礙國家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 醫療衛生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他人健康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位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公民健康有關的個人隱私,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尊重公民知情同意權利,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醫學倫理規范,剽竊、偽造科學數據或事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上述人員屬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六條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與本組織章程不符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監測評估工作的社會組織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該社會組織與機構直接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有相應資質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吊銷相關證書。 第九十八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他人健康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取得執業資格擅自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衛生執業資格的; (三)非法獲取、存儲、傳播公民健康有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九十九條 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威脅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主要健康指標:指人均期望壽命、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和其他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所)和軍隊基層衛生機構等。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婦幼保健機構、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 衛生技術人員: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藥師(士)、檢驗技師(士)、影像技師(士)、衛生監督員和見習醫(藥、護、技)師(士)等衛生專業人員。 基本藥物:指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實行嚴格質量監管和最優惠的報銷政策,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第一百零一條 軍隊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是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立法主要目的有三個方面,一是落實憲法關于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二是引領醫藥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大局;三是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立法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特別是十九大關于“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各項新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用法治引領和推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發展,為實現全方位全周期維護人民健康提供法治基礎,為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提供法治保障。 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堅持四個方面的基本立法思路:一是通過立法反映醫療衛生事業基本規律,明確中國特色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方向;二是明確公民的基本健康權益,并保障其公平可及;三是明確各級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權益和推動健康工作方面的責任;四是將醫改中一些有效的、好的舉措上升為法律規定。 二、起草過程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項目,也是由我委牽頭起草的一部法律項目。常委會領導高度重視,張德江委員長還專門就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作出過重要批示。我委在2014年12月組織召開了立法工作啟動會議,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起草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組。兩年多來,起草工作按照計劃安排,圍繞立法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開展了大量的專題調研論證、專項課題研究等多方面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初步征求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意見。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對中央提出的“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方針給予了高度重視。專門致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請各單位提出法律草案應規定的本單位健康促進職責。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于2016年底,形成了初步的法律草案。 今年以來,起草工作小組根據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衛生與健康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對前期的立法思路和草案的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修改完善,主要是增加了健康促進相關的內容,使草案與目前的健康中國建設戰略目標相適應。草案于今年上半年在工作層面上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二十余個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意見,起草小組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多次召開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就立法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部署。草案于2017年8月28日經主任委員辦公會議進行了討論,于9月15日提請委員會第42次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黨的十九大召開后,起草工作小組進行了認真學習領會,并根據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11月中旬,我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由常委會辦公廳發函,正式征求了國務院對草案的意見。12月初,收到國務院反饋的意見后,我委本著能吸收盡量吸收的原則,對法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并于12月8日將草案送法工委審核。在充分研究、吸收法工委的審核意見后,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 三、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 目前草案共十章一百零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第一章“總則”中明確提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和基本制度。 草案在第二條明確了醫療衛生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要以人民為中心,并重申了中央確定的“堅持以基層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預防為主,中西醫并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草案第三條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權益,以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第四條提出了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重點完善分級診療等五項基本制度(分級診療制度、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全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藥品供應保障制度、綜合監管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 (二)草案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權利與義務”中,規定了較為系統、適度的權利義務框架。 草案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權,國家和社會依法實現、保護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權(第十五條);同時也明確了公民相應的義務,如根據近年來的改革實踐,明確提出“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七條)。此外,還對公民的健康教育權、疫苗接種權利、特殊情況下的知情同意權、個人隱私權等,以及應當相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草案第三章提出了促進健康的系列制度設計和規定。 草案規定了政府和社會在構建健康支持性環境中的職責和任務,同時也強化個人的健康意識和責任,力求通過法律的引領,培育人人參與、人人建設、人人共享的健康社會。比如涉及到的制度包括:健康績效評估制度,疾病和健康危險因素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健康教育制度、愛國衛生運動等。對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社會和用人單位創造有益于健康的環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和健康體檢、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等都作出了規定。此外,還對傳染病防控、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控、心理健康的促進、職業病的防治、發揮中醫藥在健康促進方面的作用等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四)草案第四章對構建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作出了系列規定。 明確構建覆蓋城鄉、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明確提出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內涵和要素。草案強調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的非營利性機構(第三十六條);提出醫療衛生機構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導,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總體布局。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第三十四條)。同時,草案第四十四條至四十七條,對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的具體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五)草案在多個章節中將醫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醫改的一些重要措施于法有據。 比如,在鼓勵社會辦醫方面,一是明確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第三十四條);二是草案僅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符合布局規劃的要求,未對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在布局規劃上進行限制(第三十五條)。三是明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政策(第八十三條)。 在推進分級診療制度方面,草案在第五十條明確提出“國家對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分級診療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鼓勵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逐步建立起基層首診、科學轉診的機制,并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在實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方面,草案在第五十一條明確提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并原則規定了服務的形式與內容。 在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方面,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在強化政府對公立醫院舉辦、監督、指導職責的同時,賦予公立醫院自主運營管理權。 在保障醫務人員權益方面,規定了“國家依法維護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第六十條),“國家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第六十一條);全社會應當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第八條);建立醫師的培訓制度(第五十七條);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人員實行特殊優惠政策(第六十二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都是醫改中社會各方面非常關注的問題,也是醫改中重點推出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有利于這些政策的深入推進和穩定持續。 (六)草案第六章針對藥品領域的一些重點問題,健全了藥品保障制度。 涉及到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健全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藥品儲備制度,藥品價格監測體系,建立藥品監測預警機制和短缺藥品生產供應機制等。在第六十五條特別提出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實行最優惠的報銷政策,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七)草案第七章明確政府在醫療衛生投入方面的責任。 草案在第七十三條明確各級政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健康指標要求相適應的醫療衛生與健康投入機制。將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所需經費。草案提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向全體公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支付(第七十五條)。為進一步促進三醫聯動,提出發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方式的激勵約束作用,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合理施治,促進患者有序流動(第七十七條)。 (八)草案第八章建立了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草案規定國務院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健康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國務院制定(第八十一條)。明確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第八十三條);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機構;公立醫院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第八十四條)。建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評價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監管的重要依據(第八十七條);充分發揮醫療衛生行業組織的作用,支持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制訂醫療衛生技術規范,參與醫療衛生評價、評估、評審等工作(第九十條)。 (九)草案第九章對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此外,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既注意與其他衛生方面的單行法律相銜接,又沒有重復應由單行法律作出規定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已經頒布13部人口衛生體育方面的單行法律,這些法律中也都涉及到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方面的內容。比如,關于藥品管理政策、母嬰保健、發展中醫藥、精神衛生、職業病防治、傳染病防治、全民健身等,都有相應的單行法律規定。因此,對于單行法律中已作出規定的或者通過修改后可以作出規定的,本法原則上不再作重復性規定。 以上是草案的主要內容。 四、關于法律名稱的說明 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所確定的立法項目名稱為“基本醫療衛生法”,當時之所以叫這個名稱,主要是一個歷史沿襲問題,十屆和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分別稱為“初級衛生保健法”和“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本屆稱為“基本醫療衛生法”。 2016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了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隨后,又頒布了《“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今年10月,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這些重大舉措和部署,都將衛生與健康工作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豐富了衛生與健康的內涵,強調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要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全面把握健康的豐富內涵,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起草領導小組認為,黨中央對衛生與健康工作的高度重視,不僅對衛生與健康工作本身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落實中央的決策和國家的發展戰略,需要法律支撐,立法思路需要與時俱進。原來的法律名稱和所涉及的調整范圍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對衛生立法的要求。 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委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兩次就法律名稱問題進行過研究,原則同意將法律名稱由原來的“基本醫療衛生法”更改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同時適當擴充法律的調整范圍,為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法治基礎。 目前草案所稱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與原名稱“基本醫療衛生法”僅多幾個字,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不僅涵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同時,還從更廣泛的健康影響因素入手,充分體現大衛生、大健康,以及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通過立法,在堅持政府主導,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保障政府投入,動員全社會參與,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顯著改善健康公平等方面作出法律規范和制度設計,充分發揮法律在引領、推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保障健康中國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法律草案的現在名稱調整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來源:法之理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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