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處罰款1203萬元。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則罰沒款共計91億元。這樣的處罰力度與本次修正草案的精神達到一致,而這也是對其他企業的一種震懾,告誡那些心存僥幸者,莫要觸碰藥品監管的紅線,否則就會被罰得很難翻身,甚至破產!
方國明表示,嚴肅查處這一事件,既彰顯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必究、嚴厲打擊藥品違法違規行為的決心,也體現了政府執政為民、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這一點無疑與修正草案的精神是一致的。
但在胡曉春看來卻不是如此。他說:“本次處罰雖然數額巨大,但從法律條款而言并非最高,畢竟即便是修訂前的處罰,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藥品的,罰款的幅度是從貨值金額的二倍至五倍,而本次處罰也僅是相對下限的三倍。所以不能認為這次處罰事件與修正草案的精神一致,我想這也是為什么修訂中對未來違規的處罰力度大幅度加大的原因之一。”
此次修正草案可以說是進行了大范圍的修改和補充,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也于10月26日分組進行了審議。但由于上市許可人的責任、處罰力度、疫苗條款、藥品價格管控等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完善,此次修正草案并未得到表決通過。
雖然未得到通過,但是這次提交審議無疑透露出了當今醫藥行業的風向和趨勢。與會人員也表示,《藥品管理法》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社會關切,很必要、很及時。
此次《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將“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這四個“最嚴”具體融入相應條款之中,使之可操作性更強,可以預見,今后《藥品管理法》中法律責任部分將設定更為嚴厲的處罰,無論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設定,還是增加處罰到人條款,都將體現“四個最嚴”。
“顯而易見,本次對《藥品管理法》的修訂透露出的風向和趨勢,一是處罰力度從重時間從快,二是更加強調過程管控。”胡曉春總結道,“盡管我認為從監管機構到企業自身,質量管理事前的預防舉措更加重要(而這方面透露出的信息讓人感覺即便沒有弱化但也沒有強化);盡管我認為處罰不是目的而只是震懾的手段;盡管我認為針對全過程管控包括疫苗管控上的全程冷鏈體系的健全還存在漏洞(比如本次修訂上就有可能存在對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醫療機構的監管上漏洞,忽視或者遺漏了對藥品包括疫苗的儲存和使用過程的監管,而只是強調對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管,而重大質量事故往往出現在“最后一公里”上);盡管我對目前同時進行的國家機構更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次被精簡存在擔憂,但個人還是認為,本次對《藥品管理法》的修訂總體上肯定會對未來的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