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臨床試驗機構建設。發揮上海醫療資源豐富的優勢,支持研究型醫院、上海轉化醫學研究中心和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支持注冊申請人聘請第三方對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評估認證。促進臨床試驗機構發展,推進本市臨床試驗機構備案工作,鼓勵社會力量聯合醫療機構投資設立臨床試驗機構,力爭全市臨床試驗機構數量達到80家以上,實現臨床專科全覆蓋,質量管理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支持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醫藥高等學校開展臨床試驗,將臨床試驗條件和能力評價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將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內容納入醫藥高等學校課程。對開展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建立單獨評價考核體系。僅用于臨床試驗的病床,不計入醫療機構總病床,不規定病床效益、周轉率、使用率等考評指標。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按照要求設立獨立、專職的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加強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標準化、規范化管理,配備職業化的臨床試驗研究者。支持境外企業和科研機構在本市依法同步開展創新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促進臨床合同研究組織(CRO)健康發展。
(三)鼓勵醫務人員積極參與臨床試驗。進一步改善醫務人員創新環境,鼓勵臨床醫生依據實踐經驗開展和參與藥品醫療器械技術創新活動。在本市行業分類調控績效工資總量政策框架下,完善醫療機構收入分配激勵機制,保障臨床試驗研究者收入水平,將研究者發起的臨床試驗視為科研項目納入科研績效考評。建立對臨床試驗機構及研究團隊的獎勵機制,科技成果轉化獎勵、通過公開競標獲得的科研項目中用于人員的經費等收入、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等所需人員經費,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對臨床試驗研究者及相關人員在職務提升、職稱晉升等方面與臨床醫生一視同仁,將臨床試驗的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作為牽頭單位開展的多中心臨床試驗,可視為省部級課題。
(四)完善倫理委員會工作機制。組建市臨床研究倫理委員會,獨立、公正地開展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接受暫不具備倫理審查條件的機構或注冊申請人委托,進行倫理審查并監督臨床試驗實施,開展倫理審查相關研究、培訓、咨詢。市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監督指導市臨床研究倫理委員會優化工作機制,搭建交流研討平臺,促進本市倫理審查標準統一和能力提升。
(五)提高倫理審查效率和質量。注冊申請人提出臨床試驗申請前,應先將臨床試驗方案提交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及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支持項目的臨床試驗機構應整合資源,建立統一的倫理審查平臺,逐步推進倫理審查互認,提高倫理審查效率。本市參與多中心臨床試驗的成員單位應認可臨床試驗組長單位的倫理審查結論,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查。
(六)提高臨床試驗審批效率。加強提前介入服務,支持本市注冊申請人與審評機構進行溝通交流。支持在本市開展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支持拓展性臨床試驗,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經初步觀察可能獲益、符合倫理要求的,經知情同意后,可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數據可用于注冊申請。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風險的,應及時修改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注冊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檢驗機構對臨床試驗樣品出具檢驗報告,連同樣品一并報送審評機構,并確保臨床試驗實際使用的樣品與提交的樣品一致。
(七)嚴肅查處數據造假行為。臨床試驗委托協議簽署人和臨床試驗研究者是臨床試驗數據的第一責任人,須對臨床試驗數據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建立臨床試驗機構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提升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能力和臨床試驗的數據質量。加強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的日常檢查和有因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依法查處數據造假行為,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注冊申請人主動發現問題并及時報告的,可酌情減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