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聽說“星級藥店”!但它來了,全國首例!
日期:2018/11/17
11月6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場監管委制定并發布《天津市醫保星級藥店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2020年10月31日廢止。
《辦法》中特別強調:“申請成為醫保星級藥店,可優先承接醫院電子處方,其承接的處方外配銷售藥品費用不占用本藥店的醫保額度,按月據實結算;對首次新增的星級藥店一次性額外給予50萬元醫保額度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星級藥店”試行《辦法》中,對于評定為醫保星級藥店的,至少有4大利好:
1
首次新增的醫保星級藥店,經辦機構在年度醫保預算分配時,一次性額外給予50萬元醫保額度支持。醫保星級藥店因違法違規等原因被取消醫保星級藥店資格后再次評定為醫保星級藥店時,不再按前款規定給予額度支持。
2
醫保星級藥店優先承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購處方,其承接的處方外配銷售藥品費用不占用本藥店的醫保額度,按月據實結算。
3
醫保星級藥店具有為門診特定疾病患者服務資格,應當嚴格執行門診特定疾病患者用藥管理的有關規定。
4
連續兩年考核合格的醫保星級藥店,經辦機構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對于試行《辦法》中的細枝末節,經過整理,現搜藥君為大家帶來7大詳盡解讀:
01什么是醫保星級藥店?
醫保星級藥店,是指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門確定的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為民服務意識,實行嚴格的醫保監管舉措,通過評定后加掛醫保星級藥店專用標牌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02申請醫保星級藥店應具備什么條件?
a. 本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b. 市場監管部門評定的A級放心藥店;
c. 符合我市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
d. 兩年內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等部門行政處罰以及經辦機構暫停聯網結算及以上的協議處理;
e.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明確要求的其他條件。
03醫保星級藥店的嚴格管控有哪些?
在此提醒,以上6大方面中,對于評定標準,有2點需要特別注意:
1. 在人員配置方面,該《辦法》要求,藥店質量負責人應為執業藥師,并有1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在職在崗履行其職責。且執業藥師人數不少于3名(需在本店或集團連鎖藥店注冊半年及以上、注冊證在有效期內、在本店專職上班),營業時間內在醫保專區服務的執業藥師不少于1名。
2. 在藥品管理方面,該《辦法》要求,實際經營醫保藥品品種西藥和中成藥數量800種以上,并根據患者實際需要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04“星級藥店”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a. 經辦機構接到定點零售藥店申請后,應當一次性告知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和評估工作流程;
b. 定點零售藥店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和經營場地改造;
c. 定點零售藥店按照要求將相關申請材料準備齊全,并完成場地改造后,應當書面告知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組織評估專家對定點零售藥店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料評估和實地勘查評估;
d. 評估機構認為符合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條件的,應在市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e. 評估機構認為不符合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的,由經辦機構將結論及理由告知申請人。
05星級藥店特點?
銷售醫保藥品應明碼標價
a. 按照星級藥店管理要求,醫保星級藥店銷售醫保藥品時,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將同一種藥品設定醫保價格和非醫保價格;
b. 不得在醫保專區內銷售與醫保無關的藥品和物品,不得針對醫保藥品舉辦各種名義的促銷活動;
c.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患者合理的刷社保卡購買醫保藥品的需求;
d. 應當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資料安全,如有泄露,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優先承接醫院外購處方。辦法明確醫保星級藥店優先承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購處方,其承接的處方外配銷售藥品費用不占用本藥店的醫保額度,按月據實結算。
06哪些行為將被取消星級資質?
a. 在監督檢查方面,醫保星級藥店因違反本辦法關于星級管理的有關規定,或因違反醫保支付相關規定多次被經辦機構拒付、單次拒付金額較高或費用數據異常時,由經辦機構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
b. 拒不整改的,取消其醫保星級藥店資質;違反服務協議的,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條款處理;涉嫌騙取醫保基金的,移送醫保監督檢查機構。
c. 因違反醫保或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經辦機構暫停聯網結算及以上協議處理的,取消其醫保星級藥店資質和激勵政策,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07買藥能獲得哪些方便?
a. 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外購處方,在醫保星級藥店可購買到治療必須的藥品,免費聽取健康講座、了解醫保政策、接受用藥指導、建立健康檔案,并獲得其他基礎性的便民服務。
天津市醫保星級藥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保障患者多渠道購藥和享受優質服務,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合理用藥需求,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供應保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8〕4號)、《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實施維護參保人員基本用藥權益有關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8〕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保星級藥店,是指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門確定的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為民服務意識,實行嚴格的醫保監管舉措,通過評定后加掛醫保星級藥店專用標牌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醫保星級藥店的管理政策和評定標準,并指導和監督具體實施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醫保星級藥店的監督管理,并協助做好醫保星級藥店評定等工作。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醫保星級藥店的評定和日常協議管理工作,具體細則由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負責醫保星級藥店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評定流程
第四條 申請醫保星級藥店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本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二)市場監管部門評定的A級放心藥店;
(三)符合我市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
(四)兩年內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等部門行政處罰以及經辦機構暫停聯網結算及以上的協議處理;
(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明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評定醫保星級藥店應當堅持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有序,材料齊全可查,結果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制定年度評定工作安排并通過市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自愿向經辦機構提出醫保星級藥店評定申請。
第七條 經辦機構接到定點零售藥店申請后,應當一次性告知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和評估工作流程。定點零售藥店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和經營場地改造。
第八條 定點零售藥店按照要求將相關申請材料準備齊全,并完成場地改造后,應當書面告知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組織評估專家對定點零售藥店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料評估和實地勘查評估。
第九條 評估結論分為符合和不符合評定條件兩種情況:
(一)評估機構認為符合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條件的,應在市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定為醫保星級藥店,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二)評估機構認為不符合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的,由經辦機構將結論及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醫保星級藥店資質有效期限與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致,每年考核工作隨醫保服務協議管理考核一并進行。考核合格的,繼續保留醫保星級藥店資質,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取消資質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醫保星級藥店如發生經營地點改變或醫保專區使用面積減少等評定條件變化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并申請信息變更,必要時由評估機構按照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重新評定。
第三章 星級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醫保星級藥店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關于藥品使用和管理的相關政策,確保藥品質量,配備能夠滿足醫保患者基本需求的藥品品種,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 醫保星級藥店銷售醫保藥品時,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將同一種藥品設定醫保價格和非醫保價格。
第十四條 醫保星級藥店不得在醫保專區內銷售與醫保無關的藥品和物品,不得針對醫保藥品舉辦各種名義的促銷活動。
第十五條 醫保星級藥店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患者合理的刷社保卡購買醫保藥品的需求。
第十六條 醫保星級藥店應當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資料安全,如有泄露,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章 激勵政策
第十七條 首次新增的醫保星級藥店,經辦機構在年度醫保預算分配時,一次性額外給予50萬元醫保額度支持。
醫保星級藥店因違法違規等原因被取消醫保星級藥店資格后再次評定為醫保星級藥店時,不再按前款規定給予額度支持。
第十八條 醫保星級藥店優先承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購處方,其承接的處方外配銷售藥品費用不占用本藥店的醫保額度,按月據實結算。
第十九條 醫保星級藥店具有為門診特定疾病患者服務資格,應當嚴格執行門診特定疾病患者用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連續兩年考核合格的醫保星級藥店,經辦機構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保星級藥店因違反本辦法關于星級管理的有關規定,或因違反醫保支付相關規定多次被經辦機構拒付、單次拒付金額較高或費用數據異常時,由經辦機構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醫保星級藥店資質;違反服務協議的,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條款處理;涉嫌騙取醫保基金的,移送醫保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二條 醫保星級藥店因違反醫保或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經辦機構暫停聯網結算及以上協議處理的,取消其醫保星級藥店資質和激勵政策,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經辦機構與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行政處理處罰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對醫保星級藥店主要通過智能化監管方式進行日常監管。遇有參保患者舉報投訴的應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醫保星級藥店評定標準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醫保星級藥店評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起執行,2020年10月31日廢止。
來源: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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