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量采購新公告:所有藥品、全部市場,降價限價!
日期:2018/11/27
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上海地區補充文件
各申報企業:
根據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的《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為做好上海地區中選藥品的采購執行工作,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就上海地區企業申報、藥品配送、質量檢測、三方協議、貨款支付、中選品種使用等內容發布補充文件,具體如下:
1.企業申報
按照本次采購品種供應的藥品,原則上應是臨床常用包裝,鼓勵同時提供滿足慢性病常用藥2周以上用量包裝的藥品。
2.藥品配送
2.1本市落實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要求遵循一個中選品種僅委托一家藥品配送企業負責配送的原則,企業在申報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申報材料”時應同時遞交申報品種與指定配送企業雙方簽訂的《上海地區配送意向協議》(附件1),配送意向協議不得違背《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的要求。
2.1.1申報企業應將簽訂的《上海地區配送意向協議》裝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標注“上海補充文件”字樣。封口處需加蓋企業公章或由被授權人簽字。
2.1.2申報企業應將上海補充文件的信封裝入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申報材料”中。
2.2指定配送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指定配送企業2017年配送藥品范圍覆蓋本市所有區;
(2)指定配送企業具備24小時內向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配送中選藥品的能力和條件。
2.3作為承擔配送義務的藥品配送企業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一經確認,即取消配送資格,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3.質量檢測
3.1工作機構將對擬中選企業的藥品生產及擬中選藥品質量進行調查(調查形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擬中選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3.2為保證中選藥品在中選前后質量穩定一致,申報企業申報的藥品如果中選必須接受工作機構采用近紅外光譜建模等檢測方式對供應的中選藥品每批次進行監測。
3.3申報企業申報的藥品如果中選,必須接受一年至少兩次的抽檢和必要時進行的飛行檢查。
4.三方協議
4.1申報企業中選后,將由工作機構、中選企業與指定配送企業簽訂三方協議(附件2)。
4.2本次4+7城市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上海地區的采購貨款結算,按三方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執行,中選生產企業應按三方協議約定支付配送企業藥品配送費用,不得拖欠。
4.3中選藥品在履行協議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下,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由三方協議中的三方協商解決。
5.貨款支付
5.1工作機構及指定配送企業均設立資金專用賬戶。
5.2工作機構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業專用賬戶支付中選品種貨款:
5.2.1在簽訂《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品種購銷三方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工作機構向指定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50%;
5.2.2采購周期執行半年或采購量達到協議約定采購量50%后,工作機構向指定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45%;
5.2.3在協議供貨期的末期,工作機構對指定配送企業貨款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貨款。
6.中選品種使用
6.1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
6.2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按本市有關部門規定均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7.未中選品種使用
7.1醫療機構可以在保證中選品種用量的前提下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7.2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最高價藥品,必須在本市2017年中標價(或掛網價)基礎上,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采購使用,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
7.3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非最高價藥品,其掛網價應不高于按7.2要求調整后的最高價藥品掛網價,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
7.4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超過(含)3家的,不再采購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其他生產企業藥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未超過(不含)3家的,則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標(或掛網)的未中選品種可繼續采購使用,其掛網價應低于中選價,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
8.本文件最終解釋權歸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來源: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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