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發文要求建立長期處方機制
日期:2018/12/3
衛健委發文,要求探索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藥店迎來大利好。對于長期服藥的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處方,以后再去藥店買處方藥就不用處方了。
衛健委要求建立長期處方機制
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要探索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
《意見》指出,“鼓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商醫保部門制訂出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政策,明確可開具長期處方的慢性病目錄、用藥范圍、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對評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開具12周以內相關藥品。”
從國家層面上提出制定出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政策,不僅利好患者,結合相關政策來看,醫院不得限制處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院門診藥房或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對于藥品零售企業來說,也會便利很多。
另外,該《意見》還強調,“首次長期處方必須在實體醫療機構開具。”這也表示,首次不能通過網絡開具慢性病長期處方。
已有3省放開慢病處方藥銷售
其實,政策上對慢病患者買藥、藥店賣藥早已放開,已有廣東、山東、重慶等地開始探索新機制,放開處方藥銷售。
2017年6月中旬,廣東省藥監局發文指出,“對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處方藥的銷售,在保證群眾用藥安全的前提下,為方便群眾用藥,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記錄患者既往用藥情況、需購買藥品的信息以及購買者詳細信息后,憑第一次留存的處方銷售,并保存完整的銷售臺賬備查。”
一個月后,山東省藥監局也發文指出,“對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處方藥的銷售,可建立患者檔案,記錄患者既往用藥情況、需購買藥品的信息以及購買者詳細信息后,憑第一次留存的處方銷售,并保存完整的銷售臺帳備查。”
在廣東、山東發布憑第一次留存的處方銷售文件后,重慶市也發布文件強調,鼓勵藥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藥檔案,指導患者合理用藥。
其次,還進一步放開藥店處方藥的銷售,并指出,除以下必須提供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外,在銷售其他處方藥時,應盡量索取處方,憑處方銷售。顧客不能提供處方的,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藥學技術人員指導下登記銷售。
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其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麻醉藥品和曲馬多口服復方制劑、復方地芬諾酯片和復方甘草片、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電子處方管理還要加強
該《意見》還要求加強電子處方規范管理和探索提供互聯網和遠程藥學服務。
對于電子處方,《意見》指出,落實《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加強電子處方管理。加強電子處方在互聯網流轉過程中關鍵環節監管,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采取電子簽名或信息系統留痕的方式,確保處方可追溯,實行線上線下統一監管。
結合天津市關于零售藥店試行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文件來看,藥店要從醫療機構獲取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也需配合以上要求。
對于遠程藥學服務,《意見》則指出,根據有關規定,有資質的互聯網醫院可探索開設專科化的在線藥學咨詢門診,指導患者科學合理用藥,提供用藥知識宣教,解決患者藥物使用中遇到的問題。鼓勵借助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面向基層提供遠程藥學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區域性處方審核中心,并加強處方調配事中事后監管。
(來源:藥店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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