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反腐再升級,藥企贊助學術會議將被衛健委封殺!
日期:2018/12/3
醫藥反腐風暴再升級。
昨天(11月28日),黑龍江衛健委發布《黑龍江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明確,醫務人員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國內外各種名義旅游、考察、娛樂性消費及變相學術會議等行為屬于商業行賄。
而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情況一旦被查實,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給予開除處分,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
早在今年4月,黑龍江省衛計委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暨深化機關作風整頓動員大會,委黨組書記、主任魏新剛要求將深化作風整頓作為2018年的一項政治任務。
毫無疑問,作為經典的學術推廣模式,“學術會議+旅游”將會受到嚴格管控。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隨著醫藥監管政策的不斷收緊,未來藥品營銷模式將被徹底顛覆。
藥企熱衷贊助
“雙贏”的學術會議卻變了味
事實上,對于我國的公立醫院來說,醫療腐敗并不是個新問題。從國家衛計委和其前身衛生部來說,就治理紅包、回扣發通知、頒布規定,其實也是老生常談,算不得新聞了。
早在2013年,原國家衛計委與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就掀起了全國衛生系統的整風運動。而各地也出臺了遏制醫療腐敗的措施:湖南省的“五不準”、上海市的“十不得”、鄭州市的“六禁止”,各項規定可謂是五花八門,層出不窮。
有分析人士指出,藥企之所以熱衷舉辦醫療學術會議,主要是出于擴大藥品知名度及影響力的目的。“凡是開會時有講座講他們的產品的,還有禮品相送。會后的活動,還能讓醫藥代表好好招待一下醫生。”
據某知名藥企的醫藥代表向健識君透露,“醫生每年都要考核,必須拿到一定的繼續教育學分才能通過考核。有些學術會是由官方組織主辦、醫藥公司協辦的。還有學分可拿,醫生愿意去。”
然而,看起來“雙贏”的學術會議,也存在不少爭議。2014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示的《衛生計生委201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顯示,2012-2013年,中華醫學會在召開的160個學術會議中,利用廣告展位、醫生通訊錄和注冊信息等作為回報,以20萬-100萬元的價格公開標注不同等級的贊助商資格,收取醫藥企業贊助8.2億元。
數目之巨,在醫療界引發了軒然大波。不少業內人士都驚呼:“學術會議變味了。”
隨后,國家衛計委按照審計署提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迅速責成中華醫學會進行整改。內容包括:對學術會議招商中存在的問題逐一檢查,對照檢查期間暫停學術會議招商活動;加強學術會議管理并制定相關規定,嚴格學術會議計劃審批管理;明確禁止向醫藥企業提供參會代表通訊錄行為等。
涉嫌不正當競爭
藥企違規將面臨10倍重罰
自央視在2016年底曝光藥品回扣事件后,個別地方在“封殺”醫藥代表后再升級,從不準進醫院,升級成不準醫生參加企業提供的學術研討會。
2017年1月,原河南省鄭州市衛計委明確,嚴禁醫務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回扣、提成或其他好處(如:資助參觀、旅游、考察、會議研討交流等),就曾引起的軒然大波,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未來藥企的學術營銷該換一種方式了。
一直以來,業界對醫藥企業贊助的學術會議,甚至是順帶旅游,是存在一定的爭議。有投反對票的,也有支持的。
譬如此前,鐘南山院士就表示,“藥企資助學術會議是天經地義的。就拿奪得游泳世錦賽3枚金牌的孫楊來說,他只有參加高水平的國際比賽,與強有力的對手競爭才能出好成績。同樣,中國醫學水平的提高也是需要交流的,不可能閉關自守。”
但,2017年底,上海工商局先后對施貴寶制藥、泰凌醫藥、凱西醫藥進行商業賄賂處罰。尤其是在對凱西醫藥的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指出,當事人為提高固爾蘇和倍優諾藥品在中國市場的銷量,在邀請醫院相關醫生開展學術會議的過程中外出旅游。
根據國家食藥監總局、國家衛計委公開征求《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意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鼓勵、暗示醫藥代表從事藥品銷售,統計醫生處方或向醫務人員輸送回扣等利益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
而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對商業賄賂將從重處罰:“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處罰額度比舊版提高了10-15倍。
編輯:Jiangnan
END
黑龍江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
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整肅行業風氣,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以下簡稱“醫藥產品”),堅決遏制和懲處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關于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含部門、科室)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是指采購與使用或影響采購與使用醫藥產品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或其特定關系人,收受、索取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
(一)收受、索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現金、禮卡、購物券、貴重物品和支付憑證等財物的行為;
(二)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國內外各種名義旅游、考察、娛樂性消費及變相學術會議等行為;
(三)收受、索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轉診患者介紹費、臨床促銷費、開單(藥品、耗材等)提成費、推介費以及各種形式財物的行為;
(四)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進行處方統計,提供醫藥產品使用情況及數量,收受、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五)涉及醫藥購銷領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賄賂行為。
第四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商業賄賂,或假借特定關系人名義收受、索取商業賄賂。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處理應當本著教育為先、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廉潔自律教育,主要責任人與重點部門、關鍵崗位人員,科室主任、醫務人員簽訂廉潔從業承諾書,并建立重點部門、關鍵崗位負責人定期輪崗交流機制。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統方管理,禁止以商業目的為任何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醫藥產品使用數據。建立醫藥代表備案、接待制度,制定違規接觸懲戒措施。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反商業賄賂政策宣傳,在單位醒目位置、門戶網站等公布本級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其他舉報途徑,方便社會各界監督、舉報。
醫療衛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登記并調查核實。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黨委(總支、支部)對本單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防治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總支、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本單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監督、查處、移送及上報等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防治工作。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黑名單,及時將收受商業賄賂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并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發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此外,還應當根據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不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或責令由本單位自行處理、或由司法機關查辦未予刑事立案的,由所在單位記入黑名單3個月,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處罰;
(二)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由人民檢察院查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處分,記入黑名單6個月,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令其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處罰;
(三)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處分,記入黑名單1年,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令其暫停1年執業活動處罰;
(四)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受到刑事處罰,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記入黑名單2年,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
(五)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商業賄賂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以部門、科(處)室名義收受商業賄賂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商業賄賂行為的;
(二)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根據情形,分別給予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以下處理:
(一)查實為個案,情節較輕、處理及時、未產生嚴重侵害群眾權益后果的,視情形給予主要負責人函詢、約談處理。
(二)商業賄賂牽涉多人、情節較重,但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視情形給予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取消醫療衛生機構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三)發生重大商業賄賂的,或商業賄賂牽涉多個部門(科、處室)、人員較多、情節嚴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視情形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相應責任、取消醫院評審等次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
第十四條 涉嫌行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處理依據《黑龍江省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黨內規章制度對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信息來源:健識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