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發文,這些藥品嚴禁二次議價、不占藥占比!
日期:2018/12/3
昨天(11月29日),國家醫保局、人社部辦公廳、國家衛健委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明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
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
同時,《通知》要求,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這也意味著,此前通過國家醫保局第三輪談判的17種抗癌藥將不被納入今年公立醫院藥占比的考核范圍,也無須再和公立醫院進行二次議價。
早在今年10月10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將17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將17種抗癌藥納入醫保報銷目錄,且這17個談判藥品與平均零售價相比,平均降幅達56.7%。
納入藥品目錄的17個藥品中包括12個實體腫瘤藥和5個血液腫瘤藥,均為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治療藥品,涉及非小細胞肺癌、腎癌、結直腸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個癌種。目前,北京、河北、山西等地已經陸續將17個抗癌藥納入地方醫保。
此次《通知》的發布是為了保障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盡快執行和落地。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要按照17號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公開掛網。
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采購并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編輯:li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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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國務院領導有關批示精神,做好《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醫保發〔2018〕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落實工作,保障談判藥品的正常供應,切實保證患者盡早買得到、用得上、可報銷國家醫保準入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談判藥品的落地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抗癌藥醫保準入專項談判,將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以下簡稱“談判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范圍并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是堅決落實國務院“督促推動抗癌藥加快降價”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對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的決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要求做好談判藥品的落地工作,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用藥權益。
二、做好掛網采購和支付工作
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要按照17號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采購并合理使用。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三、完善相關管理政策
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采取措施,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腫瘤診療規范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指導醫療機構按照腫瘤治療規范和診療能力配備必需藥品、優化用藥結構,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促進抗腫瘤藥物在臨床規范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的適應證與使用政策等,保障工傷醫療合理用藥需求。
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將適時督促通報。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8年11月21日
信息來源:健識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