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下月起寧波市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調整!
日期:2018/12/10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促進我市實體經濟平穩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調整部分行業核定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行業合同簽訂比例,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工業企業(包括加工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業企業(包括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稅二〔2006〕268號)第一條購銷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行業合同簽訂比例中“工業企業(包括加工業)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業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貿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9日
政策解讀
01
公告出臺背景
寧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出臺了《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降本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8〕12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條件的工、商業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分別減按70%、40%征收。為做好市政府減負政策的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需要對部分行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進行調整。
02
主要內容
1、工業企業(包括加工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2、商業企業(包括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公告中未涉及的建筑安裝企業和房地產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仍按《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稅二〔2006〕268號)第一條所列比例核定征收。
03
執行時間
由于《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降本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8〕125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條件的工、商業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9日
來源:寧波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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