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及其他價格壟斷行為;
2、低價傾銷;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采取抬高等級等手段銷售商品,變相提高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兩個轉變
取消政府定價并不是放棄政府監管,而是實現“兩個轉變”:
1、工作重點,從制定具體價格向監管行為轉變;
2、職能重心,從事前定價向全程監管轉變。
三、藥品價格專項檢查
檢查對象: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零售藥店)、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站、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等單位。各地重點檢查單位不得少于2家。
檢查重點:生產企業、零售藥店、醫療機構。
四、品種重點
專利藥品、獨家生產的藥品、血液制品以及患者需要長期服用的藥品(如糖尿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還應包括重癥用藥(如腫瘤藥品、抗排異藥、血液病用藥等)、顯影劑、粘彈劑等;
鎖定媒體報道品種、被投訴品種、價格短時間大幅變化品種。
五、專項檢查內容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預漲與已漲);
2、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包括原料和制劑,包括漲價和限制銷售);
4、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
5、集中采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
6、各級公立醫院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
7、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
8、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
9、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制度的行為。
六、什么叫“哄抬價格”?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2、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3、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4、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七、檢查方法
檢查時間:2015年7月1日開始。
檢查范圍:2015年6月1日以來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重點問題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檢查形式:重點分批次抽查+市場巡查;根據市場反映開展檢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八、檢查特點
1、協同性。檢查配合改革,目的是“三保”,保改革??保藥價改革順利推進;保穩定??保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保民生??保人民群眾吃得起藥,不得停供,或不合理替代。
2、廣泛性。包括生產、流通、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都要檢查,醫院和血站等任何一個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都要檢查。
3、不確定性。藥價放開后,違法對象、市場變化等存在著不確定性,只要是擾亂市場的都要查。
4、長期性。藥價檢查會多次展開,如果需要,會一波接著一波進行。
九、檢查的目標
要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管體系,合理引導藥企和群眾預期;
要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力度,維護藥品正常的競爭秩序;
要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
十、檢查任務要求
準確定位保改革;
明確任務抓典型;
關注市場抓苗頭(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做到反應靈敏,對輿論反應突出的問題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
查調結合立長遠:行為要記入價格誠信記錄,記入企業黑名單。
十一、基本要求
保障改革的順利推進;
具體要求:防止6月1日價格放開后藥價水平出現短時較大幅度波動;
非常時期非常干預(提價申報、成本審核、約談等)。
十二、企業面臨的環境
改革背景:不僅是政府管理機制的改革,也是企業行為模式、經營理念、銷售策略等方面的重大變革。要順應改革,用好改革政策,讓改革產生紅利。
信息公開:企業信息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雙重壓力下的職業維權。
十三、對企業的要求
價格法第二章“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自律:理解改革精神,支持配合改革;積極配合監管機制改革;規范定價行為,用好定價自主權;研究價格法律法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不要成為法律制裁的對象。
共律: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主動宣傳價格政策,讓新的價格行為傳達到每一個企業和機構;對擾亂市場的行為要堅決抵制,各級反映不規范行為。
三思而后行,循序漸進,莫爭“第一”。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