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堅決杜絕藥房托管!
日期:2019/1/28
日前,北京市衛健委發文稱,未來將建用藥需求內部協調機制,由各區衛生計生委對需協調供應的短缺藥品進行逐級上報并持續監測。同時,基層醫療機構將優先配備高血壓、糖尿病等長處方管理藥品。
北京市衛健委要求,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堅持公立醫院公益性,堅決杜絕公立醫院承包、出租藥房,或者向盈利性企業托管藥房。
醫療機構要根據功能定位、診療服務量等因素,科學設置藥學崗位,加大藥學人員配備力度。要建立符合藥事服務特點的績效考核制度,并與藥師的薪酬發放、崗位聘用、職稱晉升等掛鉤,提高藥師待遇水平,穩定和壯大藥師隊伍。
要加強處方審核、處方點評和區域內處方集中點評,促進合理用藥。同時,醫療機構要加強電子處方規范管理,在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等關鍵環節必須保障信息留痕,確保處方可追溯,實行線上線下統一監管。
同時,藥學服務也將納入構建醫療聯合體、推進分級診療工作中,促進藥學服務向基層下沉。醫聯體內各醫療機構要加強用藥銜接,以基本藥物為基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優先配備高血壓、Ⅱ型糖尿病、冠心病、腦卒中等慢性疾病穩定期長處方管理藥品,并與醫聯體內大醫院相匹配。
藥房托管一直是醫藥行業的焦點,藥房托管萌發的起因是要解決基層醫療機構的生存問題。早在2001年,就出現了首個關于藥房托管的探索案例,發展出“三九模式”,“蕪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種托管模式。
這些藥房托管模式,最初是我國試行醫藥分開的典型,在一定區域和階段內,三種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運行成效,但也暴露出局限性,并未實現遏制藥價虛高的政策初衷,甚至背道而馳。
一方面,藥房托管過程中,很多院長利用手中職權,大肆收受醫藥經銷商的好處費,藥房托管衍生為變相利益輸送,另一方面藥房托管極易造成壟斷。
此前,全國各地也曾先后發布“禁令”,2016年8月,青海省衛計委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科室管理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嚴禁醫療機構進行藥房托管或承包”。
2017年7月,廣東省價監局起草了《藥房托管行為反壟斷執法指南》,明確公立醫院在招投標或遴選藥房托管企業中,有11種行為可能造成壟斷;明確醫藥企業,3類18種行為可能有市場支配地位濫用、達成橫向壟斷協議、違法代行行政職能的嫌疑。
2017年12月,山東省政府發布《山東省“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明確表示將“完善藥品配送企業管理辦法,加強藥品配送行為監管,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嚴禁網下采購配送藥品。”
2018年5月,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發布《關于推進和規范衛生計生系統行風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清理藥房托管。
2018年6月,上海市衛計委發布《關于本市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藥事管理推動藥學服務轉型發展的通知》,指出:公立醫療機構在進行藥房供應鏈優化過程中,須審慎設定與醫藥企業的合作模式,不應與有關企業開展藥房“托管”或類似業務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帶來的法律和政策風險。
2018年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下發《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加強藥學部門建設,重點強調公立醫院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通過多種有力舉措,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公立醫院今后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已成為趨勢,看來,想通過與醫院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來進行定向處方,或壟斷藥品供應的做法已經受到了明確干預!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