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集采如何執行?國家衛健委發文落實!
日期:2019/2/10
1月25日,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發布通知,要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臨床配備使用工作,從臨床使用的角度規范了“4+7”中選藥品的使用,保證用量。
通知要求,要按照約定的采購量督促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和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
同時,公立醫療機構要優化用藥結構,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中選藥品。
此外,通知還要求,要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帶量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并要求醫療機構將其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建立鼓勵使用中選藥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并定期公示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臨床配備使用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77號
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衛生健康委: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阿托伐他汀鈣片等藥品中選。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試點工作要求,做好中選藥品的配備使用,切實降低群眾藥費負擔,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中選藥品配備使用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民健康福祉。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是落實國務院“確保群眾用上質優價廉的藥品”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對既往藥品集中采購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國醫改深化發展的具體體現。
試點地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高度重視中選藥品的臨床配備使用工作,加強指導和調度,穩妥推進試點。公立醫療機構要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方案要求,配備和合理使用中選藥品, 切實保證用量,進一步降低群眾藥費負擔。
二、暢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的政策通道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的指導和監督,要按照約定的采購量督促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和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
公立醫療機構要優化用藥結構,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中選藥品。
三、提高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醫療機構要及時制定完善中選藥品的臨床用藥指南,規范醫師用藥行為。大力開展醫師宣傳培訓,使其了解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的政策意義,掌握藥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和注意事項,提高合理使用水平。
嚴格落實《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及相關診療規范、用藥指南,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并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各醫療機構要做好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儲備,做好用藥情況監測及應急處置,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四、建立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帶量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并要求醫療機構將其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建立鼓勵使用中選藥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
要通過陽光采購平臺、官方網站等定期公示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優先使用、保證用量的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和醫師,要在公立醫院改革獎補資金、評優評先、職稱評定中予以傾斜;對于不能及時按要求配備或采購量不足,影響患者用藥需求的,要在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作出相應處理,對醫療機構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考核和評價不合格等措施。
五、做好中選藥品臨床使用情況監測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藥品臨床使用監測網絡,將試點城市的所有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監測范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中選藥品配備采購和使用情況、臨床效果等進行監測和分析,掌握試點地區工作進展。對可能存在問題的地區提前預警,必要時開展現場督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試點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委聯系。我委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對工作落實不力的省份和醫療機構,予以全國通報和約談。
聯系電話:010-68791976、68792995
傳 真:010-68792206
電子郵箱:ylglc@nhc.gov.cn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月2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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