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帶量采購,等于帶量降價?!
日期:2019/2/10
來源:賽柏藍 特約撰稿:山東風輕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以下稱2號文)》正式出臺,2號文特別強調了“藥品使用”,將“采購”扎扎實實地落到了實處。可以看到,2019年的藥品采購,可以用四個關鍵詞來形容,分別是:有效降價、凈化空間、合理用藥、完善招采。
1、有效降價
顧名思義,如果既往的藥價降了,但是降得不大,或者干脆不降,俱視為“無效”。有效降價的前提,是采購方“以量換價”,投標方“以價換量”。
2、凈化空間
瞄準的是市場上存在的“不必要”的費用。對招采組織方來說,如果醫藥行業總是獲得巨額利益,這顯然是經濟結構失衡的重要表現,供給側改革就是要解決這種結構性矛盾。
有專家表示,“國家有關權威部門,曾經調查過一百多家企業的生產成本和實際銷售價格等數據。結果顯示,平均企業藥品銷售價格,大概是生產成本的17倍-18倍。”此次“4+7”帶量采購的藥價降幅主要來自于制度性成本和規模效應產生的節約成本。
3、合理用藥
近日衛健委和醫保局可謂唱了一出《青春修煉手冊》,“左手右手一個慢動作”,這邊衛健委組織開展“國輔目錄”制定,那邊醫保局就出臺一個2號文。兩者目標都很清楚,解決當用藥不合理的現狀。
4、完善招采
微妙的是,此次出臺的2號文,并沒有提及7號文與70號文,但在前不久國家有部門組織召開的藥品采購吹風會上,卻提到了非常關鍵的一句表述:探索完善藥品的招采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這句話看似平凡,仔細琢磨,卻有以下玄機:
一是新招采機制還是以“完善”為主,并不會大破大立,這也符合去年醫保局掛牌后,筆者的相關預測。
二是“探索”放在“完善”前面,即體現了現在負責藥品采購的組織方謹慎的態度,先通過4+7進行探路,成熟一個完善一個,成熟一片完善一片,循序漸進。
三是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方向。無論是原來制定藥價的發改委、負責招標的衛計委也好,還是現在的醫保局也好,在藥品價格的頂層設計上其實是認識統一、目標一致的。其中,還有一層意思隱含未表,即醫保支付標準。
從總體思路來看,由于有醫保支付標準的引導,以及藥品招標采購的制約,大部分藥品交易價將得到有效控制。醫保支付標準對市場交易價格將具有較強的引導作用。
說了這么多,筆者仍然對于新形勢下的藥品帶量采購存有兩方面的隱憂與困惑:
帶量采購=帶量降價?帶量采購,其實從本身定義上來說,即“量大價低”、“量小價高”。
各地的藥品交易價格之所以有所區別,一是由于各地招采機制因地制宜,不盡相同。二是我國醫藥市場特點不同,也導致了對藥品的供需結構不同。因此,部分地方將全國最低采購價作為限價或者進行價格左右聯動,不考慮量的多寡,不分析價的區別,既不科學也不合理。真正的帶量采購,應該允許價格在一定的標準范圍內(參考價)結合量的多少進行上下浮動,而不是一味降價。
市場價格形成應減少行政干預。根據有關政策顯示,藥品定價一般遵循兩大原則,成本定價法和市場定價法。成本定價法包括人工、水電、知識產權等成本,最終藥價由三部分構成: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外加利潤。
所謂市場定價法,就是不管成本,市場能接受多少錢就定多少錢,跟著需求走。而目前的帶量采購采取的方式是,追求市場價格形成,但過多的以行政力量進行干預,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采購為例,既然質量基本認定一致,是否將價格交會市場,由市場決定價格高低更為適當?
單純地將藥品采購價格交給市場監督或行政監管,并不會真正起到“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作用。現在擺在藥品采購組織方面前的挑戰是,應當更多的應該從提高價格資源配置導向性基礎的角度出發去考慮問題,具體反映到價格層面,那就是一味地進行藥品降價是不可持續的。
藥品價格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慮既能在減輕群眾負擔的前提下激發藥品生產企業創新發展的活力,又能具備政策推進的邏輯性和可實施性,這才能體現出藥品價格管制的成熟與先進性。
通過近年來的相關舉措不難看出,路徑其實已經有了,關鍵是看政策制定者如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措施并加以強化推進,將好事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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