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集采落地時間確定:天津、重慶、沈陽、大連.....
日期:2019/2/10
日前,遼寧省出臺了《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對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實施范圍、重點任務、完善工作機制、組織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和落實措施。
在執行時間方面,要求沈陽、大連兩市于3月20日統一執行國家集中采購結果。
在實施范圍方面,除沈陽、大連兩市行政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沈陽、大連所有省屬醫療機構、其他權屬公立醫療機構同步實施。同時鼓勵其他地市在滿足采購使用量、醫保支付政策和藥款結算的前提下以市為單位參與。
在藥品購銷管理方面,要求各醫療機構暢通醫院采購渠道,在3月31日前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采購并使用,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
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采購與使用。
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在多方征求意見后,編制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范本)》,并面向社會發布,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生產(配送)企業的藥品購銷行為。
在醫保基金預付藥款方面,規定沈陽、大連兩市的基本醫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區年度總采購金額的50%向行政區內的公立醫療機構(含省屬公立醫療機構)預付周轉金,在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執行前預撥到位,鼓勵探索醫保直接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在醫保支付標準方面,規定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3年內調整到位。要求沈陽市、大連市要協同針對國家集中采購品種的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化支付標準政策,明確支付標準調整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在完善結余留用機制方面,對采取按次均定額、病種、DRGS等方式付費的,不調減定額,結余部分留給醫療衛生機構。
在完成中選藥品用量的基礎上,醫院使用未中選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低于中選價格的,與中選價格的差價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給醫院使用。
公立醫療機構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推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
在完善試點工作機制方面,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中選生產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對采購量層層分解到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屬地監測、分級管理,開展醫保和衛生“雙線”考核。
在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方面,明確了省、市相關部門的職責,指導、配合沈陽、大連兩市做好試點工作,要求兩市制定出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關工作制度,認真梳理風險點,制定應急預案和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和輿情監控,尤其是加強對醫務人員加強培訓,做好對患者的引導和解釋工作。
《實施意見》的出臺,為沈陽、大連兩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打通了操作路徑,提供了政策支持,為試點工作的正式啟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以下為實施意見原文:
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關廳委、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按照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總體思路,通過跨區域聯盟集中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招采合一,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減少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衛生機構規范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基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切實減輕患者負擔,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
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既尊重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又更好發揮政府搭平臺、促對接、保供應、強監管作用。
堅持綜合施策,健全考核機制,獎懲并施,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改善用藥結構,引導參保人合理用藥。
堅持平穩過渡、妥當銜接,處理好試點工作與現有采購政策關系,通過完善采購、配送、藥款結算、醫保支付政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
三、實施范圍
沈陽、大連兩市行政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沈陽、大連所有省屬醫療機構、其他權屬公立醫療機構同步實施并接受當地相關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管。鼓勵其他地市在滿足采購使用量、醫保支付政策和藥款結算的前提下以市為單位參與。
四、重點任務
(一)落實中選藥品的采購與使用
1.確保落實采購品種和數量。試點地區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于3月20日統一執行國家集中采購結果,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
剩余用量可按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同品種價格適宜的非中選藥品,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使用量。未在遼寧省掛網采購的中選藥品,要及時組織中選企業掛網采購。
2.暢通醫院采購渠道。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在3月31日前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采購并使用,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采購與使用。
3.實行聯動梯度降價。對于已在遼寧省掛網采購的國家集中采購品種的其它未中選藥品,須在現行掛網采購價的基礎上,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掛網采購,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聯合議價確定。
同通用名、同劑型下,中選企業主動申請以中選價格(含不同規格、包裝差比價格)參與全省集中采購和未中選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的生產企業主動申請以不高于中選價格參與全省集中采購的,實行直接掛網采購。
4.加強購銷合同管理。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正式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與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簽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則將由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落實醫保支付優惠政策
5.實行醫保預付。沈陽、大連兩市基本醫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區年度總采購金額的50%向試點地區內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含省屬公立醫療機構)預付周轉金,在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執行前預撥到位,預付周轉金在一個采購周期結束后清算并收回。鼓勵探索醫保直接結算。
6.明確支付標準。對于國家集中采購品種,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對統籌區內所有定點醫藥機構執行相同的支付標準。
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3年內調整到位患者使用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
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沈陽市、大連市要協同針對國家集中采購品種的具體情況,細化支付標準政策,明確支付標準調整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7.完善醫保基金結余留用機制。對采取按次均定額、病種、DRGS等方式付費的,不調減定額,結余部分留給醫療衛生機構。在完成中選藥品用量的基礎上,醫院使用未中選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低于中選價格的,與中選價格的差價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給醫院使用。
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本位工資調控A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月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調動醫務人員名極性。
試點地區內其它基本醫療保險(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試點地區政策執行。
五、完善工作機制
(一)任務分解落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國家集中采購中選品種上年采購量,按比例分解還原到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由醫療保障部門下達,確保各級行政部門、各醫療機構任務明確,有計劃實施。
(二)實行屬地監測、分級管理。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含省屬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使用監測統一由兩市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分別負責,建立采購、配送、使用、藥款結算的日常監測和按月通報制度。
對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保支付政策落實、督導考核和對不按規定采購、使用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處理,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置。
(三)實行醫保和衛生雙線考核。醫療保障部門將中選藥品采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未按規定采購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懲罰制度。
衛生健康部門將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未按規定使用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公立醫院改革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國家及地方重點專科評定和復核、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恢中予以懲戒對未按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四)落實購銷主體責任。
落實中選藥品生產企業的供應、配送主體責任。中選藥品可由中選企業直接配送或按照一個中途藥品每市委托不超過一家配送企業配送的原則,藥品生產企業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建立、變更配送關系。
配送藥品范圍須以市為單位覆蓋所有地區、具備24小時內向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配送中心藥品的能力和條件,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
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一經確認,即取消配送資格,并按國家和遼寧省的相關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進行處理在執行期間,若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配送。
落實公立醫療機構的采購、使用主體責任。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藥品采購、使用的主體和藥效結算的第一責任人,要確保中選藥品順利進院,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用藥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中選藥品,嚴格落實中選藥品的合同量。
發揮臨床藥師作用,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強化合理)藥考核。要確保及時結算藥款,在藥品入庫次月結算完畢,原上不超過30天。
加強醫師和藥師的宣傳培訓,及時制定完善中藥品的臨床用藥指南,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情況,各醫療機構要做好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儲備,做好用藥情況監測及應急處置,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購銷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異議或違約情形,可及時向醫保障部門報告或投訴。
(五)完善采購和支付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遼寧省藥品多中采購平臺和省、市兩級醫保支付平臺功能,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和省、市醫保支付數據共享,為開展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乗點提供技術支撐,強化日常監管。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沈陽、大連兩市要嚴格落實主體貴任切實加強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組織和領-精心組織實施。
2019年1月底前,沈陽、大連兩市制定出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關工作制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完成中選藥品的采購毛用量。要認真梳理風險點,制定應急預案和風險防范應對措施。
(二)落實部門責任
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二作,指導試點城市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其他未中選藥品的價格桷度調整做好藥品采購量的分解、帶量購銷合同的編制和簽訂、供應配送、藥款結算的監管完善藥品采購供應監測、失信懲戒和市場清退制度,加強對中選藥品和未中選藥品采購的監測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將采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制定支付標準政策、操作細則及過渡政策做好醫保基金的預村和結算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暢通中選藥品進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制定用藥指南,對醫務人員進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的政策宣傳、合理用藥以及與患者溝通技巧、輿情引導培訓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帶量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并要求醫療機構將其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建立鼓勵使用中選藥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預警藥品短缺信息。
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中標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企業落實停產報告措施,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查處。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中選藥品采購量的分解及時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上完成國家集中采購品種的攔網和價格調整開展中選藥品月采購進度的監測、匯總和上報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改造與技術支持。
其他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對標對表,細化分解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落實。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要做好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廣泛宣傳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和群眾預期。
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對使用國家集中采購藥品可能出現的用藥調整情況及時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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