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藥的不懂藥,持證的不在崗 | “影子藥師”泛濫,怎么辦?
日期:2019/2/24
關于執業藥師在藥店掛證這一現象,國家一直在整頓,但這一現象卻一直屢見不鮮,甚至在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后,仍然有執業藥師明碼標價掛證現象,為什么會有“影子藥師”租證、藥店用證這種現象,筆者將從我國執業藥師現狀,出現“影子藥師”的根本原因,“影子藥師”的弊端以及國家又該從哪些方面著手解決這一現象進行逐一分析。
我國執業藥師現狀
執業藥師是指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且負責提供藥事服務和藥學知識、從事藥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 2016年2月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統計報表內容,截至2016年2月29日,我國注冊執業藥師人數為267897人,注冊率為41.2%,全國平均每萬人口注冊的執業藥師為1.7人,分別從學歷構成、專業情況以及注冊地域等方面進行了統計,具體見圖1,2,3。
圖1
圖2
圖3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藥學聯合會提出的標準,每萬人口需要擁有注冊執業藥師6.2人[1],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人數為46.8萬人,平均每萬人口執業藥師人數為3.4人,只有國際標準的一半水平,已注冊的執業藥師數量上不足,從以上數據發現,執業藥師專業素質也參差不齊,專科及以下學歷的占注冊總人數的比例高,相當一部分執業藥師為非藥學背景,執業藥師主要分布在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人員分布較少。
出現“影子藥師”的原因
基于以上整體分布現狀的基礎上,“影子藥師”這一現象噶然出現,所謂的“影子藥師”是就是社會藥店租用執業藥師證開業,藥師“掛證”不在崗的現象。
按照我國新版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對藥品經營企業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其中“第十二條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具有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并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第六十三條 藥品零售中處方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有藥師以上(含藥師和中藥師)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八十一條 銷售藥品時,處方要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含藥師和中藥師)職稱的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所以執業藥師必須成為藥店“標配”, 但是卻出現了所謂的“影子藥師”,其中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執業藥師的總體人數不足,供不應求,國家《“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指出要求,到2020年所有零售藥店主要管理者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也就是說,零售藥店至少需要配備2名執業藥師,但是,截至2018年12月底,注冊于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41.86萬人,而以我國45萬家零售藥店門店計算,每個門店平均擁有不足1位注冊執業藥師,按照1∶2的比例配備,至少需要90萬名執業藥師,缺口大;
2.零售藥店的定位出現偏差,多數的社會藥店性質從公共醫療服務的場所變成了商業大賣場,盈利收入主要依靠營業員推銷保健品和非處方藥,本著盈利為目的的藥店老板從根本上講沒有聘請全職執業藥師的意愿;
3.相當一部分通過執業藥師考試的的人員屬于其他崗位在職人員,他們的執業藥師證一般處于家中閑置狀態,加之一些地區開辦藥店時只需在藥監部門現場認證時執業藥師在場,其他時間突擊檢查少,藥店出于成本考慮,畢竟“租證”的價格遠遠低于一個全職執業藥師月薪,如此一來,執業藥師掛證收取一定費用,與藥店實現利益最大化不謀而合、各取所需,“影子藥師”出現。
“影子藥師”的弊端
1.患者用藥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國家對執業藥師的定位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一般來說,普通患者到藥店購買藥品時,患者出現了什么不適感覺,需不需要吃藥、吃什么藥都要靠執業藥師把關,以便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的藥事服務,這是我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初衷,而許多“掛證”的社會藥店里面的營業員不具備藥學專業知識,只負責將藥賣出,缺乏執業藥師的審核把關對于公眾用藥安全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許多關于執業藥師的“缺崗”導致患者殘疾、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
2.損害執業藥師隊伍形象,不利于藥師職業生涯發展
由于很多藥店只見證件不見人的“影子藥師”,使得老百姓根本得不到真正的藥品知識普及和專業服務,反而還讓一些銷售員“濫竽充數”,以假亂真地胡亂兜售高價藥品,更是讓患者認為那些藥店穿著白大衣的人員就是推銷員,損害了執業藥師這一專業人員形象,不利于藥師職業生涯發展。
3.與現行國家的某些行業法規相違背,有違藥師職業道德
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都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處方審核崗位的職責不得由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另外,要求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要“遵紀守法,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特別強調“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很顯然目前這種“影子藥師”與上述規定和規范是相違背的。
如何著手解決“影子藥師”這一現象
執業藥師的管理是多方面的,要徹底解決“影子藥師”這一現象要想從根本上改善我國執業藥師管理不到位的現狀就要從多種途徑綜合努力,要從監管部門、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等主體職能以及政府導向等方面進行綜合整治。
1.監管部門應盡快確立相關法律,提高執業藥師社會和法律地位,使一直懸而未決的執業藥師法律地位得到明確保障,從根本上保障執業藥師合法權利和地位,同時也為監管部門嚴格執法提供依據,嚴厲查處“掛證”等違法現象監管部門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推進執業藥師體制更加全面、完善發展[2]。
2.明確并規范零售藥店的社會職能,零售藥店絕對不是藥品、保健品大賣場,應以提高藥學服務水平為宗旨,以切實保證患者安全用藥。零售藥店可定期舉辦講座、座談會等,為執業藥師提供專業的學習機會與平臺,另外,零售藥店可以建立學歷和能力提升機制,提高執業藥師從業的積極性,并且通過能力的大小“優勝劣汰”,使執業藥師不斷督促自己終身學習,不斷提高執業藥師素質。
3.執業藥師要有職業道德,依法執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恪守職責,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為患者提供藥學服務;科學指導,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進德修業,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本領,提高專業水平。執業藥師作為保證公眾藥用安全的關鍵人員,做到以患者為中心,以保證藥品安全為目的,為患者提供高質量的藥學服務。
4.加強政府導向,建立執業藥師人才流動機制,鼓勵執業藥師正向流動,針對執業藥師地域、行業分布不均衡的情況,需要建立執業藥師人才流動制度,出臺相關獎勵政策、薪酬激勵舉措,鼓勵執業藥師到中西部地區去。要完善藥事服務不同環節的法規制度,明確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建議國家出臺政策規范藥品生產和使用環節中執業藥師的配備,促進執業藥師在藥學服務不同環節上的合理分布[3]。另一方面政府應盡早規范執業藥師的日常工作內容和責任范圍,使廣大群眾知道執業藥師并認識到他們的重要性,另外,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探索“互聯網+”新業態下的網上藥學服務[4],鼓勵互聯網藥學服務與醫藥電子商務同步發展,以盡快促進患者享受到真正完善的藥學服務。
信息來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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