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4+7政策落地全匯總
日期:2019/3/11
來源:賽柏藍 整理:遙望
西安發布落實國家集采工作方案,明確基藥使用比例不能影響4+7中選藥品使用
▍又一市落地國家集采方案
昨日(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西安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據賽柏藍梳理,下面是《方案》的幾個要點。
基藥使用不能影響中選藥品使用
建立中選品種采購使用簡易程序,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院用藥品種數量、基本藥物使用比例、藥事委員會評審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與合理使用。鼓勵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市屬短缺藥品配送基地配送,從而達到優先采購、合理應用的目標。(責任部門:市衛生健康委)
預付50%周轉金
實施基金預撥制度。醫保基金按照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金額的50%預付周轉金,采購量達到協議約定采購量50%后,向醫療機構再預付40%的貨款,協議供貨期結束后,根據中選品種實際使用數量進行清算結賬,確保定點醫療機構依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企業藥款;積極探索醫療保險基金直接向企業預付藥款的運行新模式。(責任部門: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
醫療機構不及時回款將被處罰
監測醫療機構回款。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必須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從而降低藥企交易成本,如因醫療機構不及時結算影響中選藥品供應的,要嚴肅處理。有關部門要監測醫療機構回款時間并將其列入考核指標,對不按要求及時回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采取約談、通報等處罰措施。(責任部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
不完成采購任務,扣減醫保額度
對不按規定采購、使用藥品的公立醫療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考核、對公立醫院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審核、國家及地方重點專科評定和復核、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考核中予以懲戒。
實行醫保協議管理。將是否完成中選藥品的采購目標和合理優先使用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內容,同時納入對定點醫療機構日常考核管理內容。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醫療機構,視情況扣減相應醫保結算額度。(責任部門:市醫療保障局)
除西安市外,上海、天津、北京等城市此前也都發布了帶量采購落地文件。
▍上海
2月19日,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發布了《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符合條件的未中選藥品繼續采購
與中選品種相同通用名稱(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以下簡稱“未中選藥品”),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繼續采購,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品種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結款時間30日內
醫療機構作為藥品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社醫〔2016〕)37號)關于“改進醫院藥款結算”的要求,確保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超過30天,減輕藥企交易成本。醫療機構采購中選藥品的對賬單由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通過郵政按月發放至醫療機構。
未中選價高藥提高自負比例
本市對通用名屬于《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
在此基礎上,為引導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
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
▍天津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公布《天津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8個工作日回款
天津方案顯示,醫療機構收到醫保預付款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經營企業,中選藥品經營企業收款3個工作日內將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生產企業。
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合同采購金額,分兩次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首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后完成,第二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6個月內完成)。
任務完成后,可采購競品
任務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中其他價格適宜的品種,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使用量。
▍遼寧
1月21日,遼寧省醫藥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 (范本)的通知》。
醫院完不成采購量,視為違約
遼寧方案表示,醫療機構不按采購合同項目約定采購非中選藥品替代已確定的乙方中標品種;以及無故完不成采購量,視為違約。
配送單位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醫療機構的采購訂單為準,須保證12小時內響應,24小時內配送到位,配送時應提供同批號的藥檢報告書。
急救藥品必須按照臨床需要及時送到,配送時間不應該超過4小時,節假日正常配送;一般藥品應該在 24 小時內配送到位。
▍福建
2019年2月14日,據媒體報道,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召開跟進國家集采使用工作座談會,主要議題為“福建省全面落實跟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討論稿)”。
全省落地4+7
網傳資料顯示,實施方案的討論稿要點如下:
1、福建省公立醫院將全面執行。
2、以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估算中選藥品的采購基礎量,以完成采購基礎量及年度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占同種藥品使用量60%為條件,優先掛網。
3、中選藥品優先使用,確保帶量采購,統一醫保支付價(相差大的要談判,2-3年完成,與國務院方案一致)。非競爭組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及競爭組藥品按中選藥品制定最高銷售限價,其他藥品談判降低銷售限價。貨款結算確保
4、確保貨款結算。
5、完善藥械陽光采購機制,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深化醫保支付制度改革,福州、廈門將列入DRGs改革城市試點。
6、廈門可能3月1日執行,全省可能4月1日執行。
▍北京
2019年2月13日,行業傳出消息,北京市藥監局召開4+7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有關工作部署會。
未中選品種降價
參照上海市,會議上簡單介紹了北京4+7配套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鼓勵公立醫院以外的醫院使用中選藥品;
2、未中選品種降價要求參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談判結果;
3、對中選品種使用情況監控按國家公布25個品種監控;
4、政策鼓勵和強調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但生產企業還需向醫療機構進行產品介紹和保障正常配送供貨等服務;
回款有保證,醫保結余醫院自用
5、醫保基金按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院還是企業,目前還未最終確定。原則上規模小的醫院會立即直接預付給生產企業,規模大的三級醫院預付給醫院,醫院收到貨后要求30天內回款給企業;
6、鼓勵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藥品,醫保結余資金留用;
7、根據試點期間藥品使用情況總結評估是否試點延續和擴大用量可能;
8、執行日期預計3月中下旬,要求各生產企業確保3月15日前選擇好配送企業。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到,上海、天津、北京、遼寧、福建、西安幾個地區正在逐步落實4+7帶量采購。
▍4+7第二批、第三批或維持原政策
除具體的落地措施外,4+7的第二批、4+7中選價會不會進一步降低、4+7政策是否會回暖等問題也備受業內人士關注。
針對以上問題,賽柏藍在2月28日舉辦的第二屆生物醫藥BIO50論壇的現場了解到,海通證券醫藥首席分析師余文心認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最終目的就是推行醫保市場價格,既然醫保支付價格已經在逐步形成,可以說降價不是無止境的,這一點不業內不用過分擔憂。
至于4+7的相關政策有無回暖的可能,余文心說,“其實我們預計,第二批第三批包括新來的這些還是會持續原來的政策。”
附:西安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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