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遠程審方”?誤讀!
日期:2019/3/29
3月8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官網發布消息,擬對《溫州市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許可實施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主要涉及委托配送形式、企業人員配置、經營場所面積等3個方面。
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過程中,允許連鎖企業通過執業藥師遠程審方的方式,暫時替代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但直至目前,相當一部分連鎖企業門店仍無法達到執業藥師配備要求。為此,該部門于2019年1月17日發布了《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許可換證業務指導》,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換證后配備執業藥師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于已獲批“遠程審方”試點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及相關門店可繼續使用遠程審方至2020年底。
叫停“遠程審方”?
業內普遍認為,溫州此舉是對“遠程審方”業務模式的否定,但不得不說,這或許只是一種斷章取義的理解。
誠然,“遠程審方”因應執業藥師供需失衡的現實問題而現身行業,但始終被扣上“過渡性政策”的帽子是顯失公平的。行業依然用歷史的眼光去看待“遠程審方”,才會對其形成矯枉過正式的解讀。
新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提出了硬性要求,條款背后的真正含義:一是顯性目的,強化零售藥店的專業能力,保障用藥安全;二是隱性目的,提高零售藥店的準入門檻,重塑行業結局。
從“遠程審方”的實際效果來看,事實上放寬了零售藥店的準入條件,弱化了新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提升行業集中度的政策訴求;但從提升藥學服務水平的角度衡量,“遠程審方”并沒有拖政策的后腿,反而發揮了正面促進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遠程審方”也是“互聯網+醫藥”的一種探索性嘗試,與方興未艾的互聯網醫院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互聯網手段的導入提升了執業藥師的工作效率。用相對極端的思路去設想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的工作場景:如果門店客流不足,執業藥師將有大部分時間賦閑;相反,如果門店客流集中,執業藥師恐怕無法完全保證審方的質量……相反,利用互聯網手段可以審方工作更加“有序”地進行,既能發揮執業藥師的應有價值,又能保證審方的預期效果。
題中之義,“遠程審方”相對更加公平地實現了執業藥師的資源合理配置。在執業藥師配備依然嚴重不足的今天,“遠程審方”的作用不應被抑制,反而應被放大。更進一步講,即使執業藥師數量能夠完全滿足零售藥店的需求,也不能完替代“遠程審方”的作用,在長達數年的歷史延革中,“遠程審方”的內涵與外延已經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理應被政策、被市場所認可。
停止“一刀切”
簡單粗暴地叫停“遠程審方”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第一,不能用靜止的眼光看待“遠程審方”及其實施環境的動態變化;第二,不能用次要矛盾掩蓋主要矛盾,政策的延續或變革應以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為出發點,而不能依主觀目的而“本末倒置”。
從浙江、廣西、江蘇、廣東、西藏等地實踐來看,大都已經在實踐過程中推演中具有可行性的規則,“遠程審方”事實上處于“健康有序”的發展狀態,已經成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不足、零售藥店藥學服務能力不足的重要措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替代性,決不可以“一棒子打死”。筆者認為,對于“遠程審方”,尤為重要的是總結各地經驗而形成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
有了游戲規則,“遠程審方”可以更大限度地發揮正向作用。以西藏為例,其分別從系統要求、人員要求以及門店要求等3方面對“遠程審方”提出了明確標準,比如要求在顯要位置掛牌明示“本店為執業藥師遠程審方藥店”、要求配備專職的遠程審方執業藥師團隊等,既可以有效遏制企業/人員“不作為”,又可以有效保障審方工作的專業性。
“遠程審方”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應避免不理性的“一刀切”,而應與政策導向、市場趨勢相互融合,比如對仗藥店分級管理而設定“遠程審方”的合理應用范圍,比如考慮(城鄉)地區差異而制定“遠程審方”的“正面清單”,比如呼應執業藥師的“星級計劃”打造高質量的遠程審方團隊……
信息來源:中國藥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