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浙江本地藥品納入醫保工作申報
日期:2015/6/14
維吉導語:自2012年浙江省政府發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從醫藥大省向醫藥強省轉變的若干意見》,此為落地措施開始發力。浙江的醫藥工業的制劑產業目前遠落于山東、江蘇等地,為進一步扶持醫藥產業,該措施的落地利好與本地企業。代理商務必密切關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關于開展將我省地產新藥臨時納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從醫藥大省向醫藥強省轉變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2〕99號)精神,鼓勵我省醫藥企業自主創新,促進醫藥產業發展,保障參保人員用藥權益,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決定將我省部分地產新藥臨時納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2009年11月27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公布后,國家批準具有新藥證書的3類及以上化學藥品、6類及以上中藥和治療用生物制品,在浙江省注冊、生產、納稅,且未列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藥品(以下簡稱地產新藥)。
(一)化學藥品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復方制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癥。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3)改變給藥途徑并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已在國外批準的新適應癥。
(二)中藥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
2.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
3.新的中藥材代用品。
4.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復方制劑。
(三)治療用生物制品
具有新藥證書的治療用生物制品。
二、申報資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于2015年6月22日前向省經信委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地產新藥臨時納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申請表》(2份);
(二)新藥證書(原件核驗當場退還,交復印件2份);
(三)藥品注冊批件(原件核驗當場退還,交復印件2份);
(四)藥品生產許可證(原件核驗當場退還,交復印件2份);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核驗當場退還,交復印件2份);
(六)藥品GMP證書(原件核驗當場退還,交復印件2份)。
三、審定辦法
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經信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省人力社保廳牽頭,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物價局等部門組成的浙江省醫保藥品政策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定,確定我省地產新藥臨時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名單,并由省人力社保廳發文公布實施。
聯系人:
省人力社保廳醫保處 陳李杰 電話:0571-87050375
省經信委醫化辦 何寧生 電話:0571-87058138
附件:浙江省地產新藥臨時納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 范圍申請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價局
2015年6月4日
信息來源:杭州維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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