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月1日啟動“4+7”藥品集中采購,3個月內返還醫保預付款
日期:2019/5/11
今天,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天津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其中指出天津將于2019年3月底出臺醫保基金預付、支付標準調整、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4月1日啟動藥品集中采購;并于2020年4-5月進行中選藥物使用情況考核。
(一)準備階段(2019年3月底前)
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承擔組織領導工作。開展數據分析與風險評估,擬定風險防控預案。出臺醫保基金預付、支付標準調整、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成試點品種掛網和購銷合同簽訂工作。
(二)推進階段(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
本市于2019年4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組織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按要求落實試點品種網上采購;工作小組辦公室建立每月監測考核機制。對不能有效完成采購任務的公立醫療機構及時進行約談。加強對試點品種供應情況監測,防止出現斷藥現象,同時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和非法倒藥行為。
(三)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
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考核,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優化藥品使用結構,提高全市合理用藥水平。
▍“50+50”兩階段付款,3個月內返還醫保預付款
天津市醫保局按照合同采購金額,分兩次向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首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后完成;第二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6個月內完成),作為醫療機構向企業支付藥品采購款的周轉金,專款專用。
在此基礎上,根據參保人員實際使用中選藥品情況,按照醫保總額管理有關規定,每月向醫療機構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并收回資金后,應當在購銷合同期結束后3個月內將預付資金返還醫保經辦機構。(市醫保局負責)
▍醫院收到醫保局預付款5日內付款
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做好本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與試點工作銜接聯動,及時將中選藥品掛網,確保中選藥品網上采購順利實施。組織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中選藥品生產企業、中選藥品生產企業確定的經營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合同明確1年內完成醫療機構上報中選品種用量以及藥款撥付要求和違約責任。其中,醫療機構收到醫保預付款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經營企業,中選藥品經營企業收款3個工作日內將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生產企業。(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市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每批檢測,防范“降價降質”現象
完善對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藥品質量的行為。為切實保證采購藥品的質量,對醫療機構采購的中選藥品實施批批檢測,即對采購的每一批次中選藥品采用近紅外光譜法進行檢測,同時,中選的全部藥品納入年度藥品抽檢計劃,全覆蓋進行標準符合性檢驗。生產企業履行購銷合同,保障藥品供給,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和醫療機構采購需求及時送達藥品。對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和數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用藥安全。(市藥監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采購信息監測,保證中選藥品用量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天津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專項藥品采購監測功能,對各公立醫療機構實際采購數據、完成情況按月進行監測、總結,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在保證中選藥品用量的基礎上,各公立醫療機構剩余用量仍可采購天津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中其他價格適宜的品種,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使用量。各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醫療機構基本用藥品種數量限制為由限制進院。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公立醫療機構,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加強管理,并在醫保總額指標、對公立醫療機構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對于不按規定合理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調整支付價格,引導合理用藥
探索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協同,對于集中采購藥品,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集中采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出臺試點品種醫保支付標準調整方案,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完成醫保支付標準的調整工作,對于患者使用藥品價格與支付標準價格差異大的品種,通過2至3年過渡期完成調整,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藥習慣。(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嚴格風險研判,落實應急保障
認真研判試點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及時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逐項制定應對措施,確保國家政策在本市平穩實施。(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嚴懲不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
加強政策宣講,不定期開展巡查和監督檢查,增強企業、醫療機構自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部門統籌聯動,嚴厲打擊欺詐騙保、非法倒藥、壟斷價格等違法行為,保證中選藥品在本市市場有序流通。(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市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政策銜接,推進三醫聯動
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上,完善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規范使用中選藥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選藥品費用的醫保總額管理指標單獨核算,因此而減少的醫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給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將公立醫療機構落實試點工作情況納入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明確違約責任。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充分發揮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作用,推動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合理使用中選藥品。利用藥品降價和替代使用騰出的費用空間,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信息來源:醫藥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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