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停止藥房托管
日期:2019/5/11
近日,山西省發布通知,將全面停止公立醫療機構藥房托管。
通知明確,所有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企業托管藥房或與企業開展類似業務合作。
在藥房供應鏈優化過程中,要依法依規開展藥品供應延伸服務合作,不得以藥品供應延伸服務方式變相托管藥房,切實切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與企業的利益關系,確保公立醫療機構對藥房人、財、物的經營自主權和管理權。
已經實行藥房托管、變相托管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立即停止托管、變相托管行為,并妥善做好停止托管后的藥品供應保障銜接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衛生健康委要針對公立醫療機構藥房托管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并將排查情況于5月1日前報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同時,原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山西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公立醫院醫藥分開改革試點的通知》(晉衛藥政發〔2016〕4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公立醫院藥房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晉衛藥政發〔2017〕2號)廢止。
藥房托管一直是醫藥行業的焦點,藥房托管萌發的起因是要解決基層醫療機構的生存問題。早在2001年,就出現了首個關于藥房托管的探索案例,發展出“三九模式”,“蕪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種托管模式。
藥房托管一直是醫藥行業的焦點,藥房托管萌發的起因是要解決基層醫療機構的生存問題。早在2001年,就出現了首個關于藥房托管的探索案例,發展出“三九模式”,“蕪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種托管模式。
這些藥房托管模式,最初是我國試行醫藥分開的典型,在一定區域和階段內,三種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運行成效,但也暴露出局限性,并未實現遏制藥價虛高的政策初衷,甚至背道而馳。
一方面,藥房托管過程中,很多院長利用手中職權,大肆收受醫藥經銷商的好處費,藥房托管衍生為變相利益輸送,另一方面藥房托管極易造成壟斷。
此前,全國各地也曾先后發布“禁令”,以下是相關內容簡述:
【青海嚴禁藥房托管或承包】2016年8月,青海省衛計委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科室管理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嚴禁醫療機構進行藥房托管或承包”。
【廣東對藥房托管壟斷開刀】2017年7月,廣東省價監局起草了《藥房托管行為反壟斷執法指南》,明確公立醫院在招投標或遴選藥房托管企業中,有11種行為可能造成壟斷;明確醫藥企業,3類18種行為可能有市場支配地位濫用、達成橫向壟斷協議、違法代行行政職能的嫌疑。
【山東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2017年12月,山東省政府發布《山東省“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明確表示將“完善藥品配送企業管理辦法,加強藥品配送行為監管,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嚴禁網下采購配送藥品。”
【北京堅決杜絕藥房托管】2018年5月,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發布《關于推進和規范衛生計生系統行風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清理藥房托管。2019年1月,北京市衛健委發文要求,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堅持公立醫院公益性,堅決杜絕公立醫院承包、出租藥房,或者向盈利性企業托管藥房。
【上海禁止藥房托管】2018年6月,上海市衛計委發布《關于本市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藥事管理推動藥學服務轉型發展的通知》,指出:公立醫療機構在進行藥房供應鏈優化過程中,須審慎設定與醫藥企業的合作模式,不應與有關企業開展藥房“托管”或類似業務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帶來的法律和政策風險。
【廣東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2019年2月11日,廣東省發布通知明確,落實《二、三級綜合醫院藥學部門基本標準(試行)》和《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堅持公立醫院藥房的公益性,公立醫院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
【江蘇不得進行藥房托管】2019年2月3日,江蘇省衛健委和江蘇省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關于全面停止公立醫療機構藥房托管的通知(蘇衛醫政〔2019〕9號)》,要求江蘇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企業托管藥房或與企業開展類似業務合作。已經托管、變相托管的,立即停止。
【國家衛健委明確禁止藥房托管】2018年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下發《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加強藥學部門建設,重點強調公立醫院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通過多種有力舉措,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公立醫院今后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已成為趨勢,看來,想通過與醫院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來進行定向處方,或壟斷藥品供應的做法已經受到了明確干預!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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