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億慢病人群用藥市場迎新機,院外處方試點方案出臺
日期:2015/6/15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開展慢性病連續處方試點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目前,我省慢性病處方用藥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近年來,隨著我省人口老齡化加劇,慢性病人數增長較快,醫療技術水平發展迅速,許多慢性病能夠通過藥物實現長期穩定控制,定期復查間隔時間可適當延長,使得調整相關處方管理和醫保報銷政策有了可能。為進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藥取藥,減輕慢性病患者經濟負擔,經研究,省人力社保廳等3部門決定開展慢性病連續處方試點,試點時間為三年(2015年—2017年)。
2015年,擬定浙江省人民醫院、浙江醫院作為第一批試點醫院。以后根據試點情況逐步向在杭二級以上醫院擴展。
2016年增加試點病種:類風濕性關節炎、帕金森氏病、阿爾茲海默病。
2017年增加試點病種:血脂異常和脂蛋白異常血癥、支氣管哮喘。
慢性病連續處方適用對象是試點病種患者在試點醫院經過規范治療后,醫生臨床診斷明確、病情和治療方案基本穩定的省級基本醫保參保人員。首診患者暫不適用慢性病連續處方。慢性病連續處方必須由患者本人在就診時自行自愿提出申請,并在處方申請欄上簽字。處方開具醫生必須向患者當面說明慢性病連續處方適用范圍和注意事項。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包括患者個人資料、患者相關病史和用藥情況、患者個人申請意見、醫生診斷和醫囑、處方有效時限、相關風險責任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采用“一箋三單”形式。一箋有效期為12個星期。每箋包括三張聯單,每張聯單有效時間為4個星期。三張聯單必須連續使用,中間不能間隔。患者每次配藥時,向醫院藥房、定點零售藥店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依次提供一張聯單留存。
每份慢性病連續處方必須在開具3天內啟動使用。每箋第二、三次配藥須在上一聯單剩余用藥量不超過5天內領取。
各試點醫院須制定試點病種診療、用藥、質控等必要的規范,最大限度規避診療風險和用藥風險。醫生要嚴格把握慢性病連續處方適應指針,謹慎評估風險,并明確告知所申請患者。藥師在患者憑處方配藥時要對處方審核,辨析是否存在藥品配伍禁忌。
1、配藥機構。試點期間,患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可到以下3個機構配藥:(1)慢性病連續處方開具的試點醫院藥房;(2)定點零售藥店;(3)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藥品管理。慢性病連續處方試點病種適用藥品范圍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具體配藥機構負責提供慢性病連續處方所需藥品。(1)患者在慢性病連續處方開具試點醫院藥房配藥,首次結清4個星期藥品費用,醫保報銷比例按試點醫院報銷等級結算。余下兩次可在試點醫院藥房配藥,也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藥,費用按醫保規定結算。(2)患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分三次領取藥品,每次單獨按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報銷等級結算。
(3)患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藥,要經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方,按每4個星期為一次,每次單獨結算。
醫療保險處
2015年6月9日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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